臨約雖比及後簽立的「正式買賣合約」簡短,但仍具有法律約束力。如買賣一方簽約後不履行合約條款,須對另一方作出賠償。
當二手物業賣方因取消交易而收回單位後,若業主因市況轉壞或其他因素而減價再賣單位,理論上是可以向撻訂的前買家再追討差價。當然,近年樓市節節向上,撻訂重售的物業常常越賣越貴,再加上追差額涉及冗長法律訴訟,如「減價重售」的成交價並非合理市價,亦可能衍生更多稅務或法律問題。因此,買家因撻大訂而被追差價的個案並不常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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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必買必賣」是經過買賣雙方同意下,在臨約內協定作出的附加條款,以強制規範雙方在簽署臨約後,必須履行買賣合約,但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,最終決定權可交由法庭裁決,解決方法之一是以足夠賠償作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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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些去年底「摸頂」購入新盤的投資者,撻訂情況相信比過去數年嚴重,有機會引起的追差價訴訟潮。
買樓不同買菜,買方在簽約前應該已深思熟慮,最終撻訂通常是逼不得以,較常見因為按揭出現問題,但也有情況是因樓市氣氛疲弱,買家思前想後還是擔心接火棒而取消交易。
儘管臨時買賣合約上已訂明物業的成交期,但二手物業買家還是有斟酌餘地。買方可透過代表律師提出交涉,看看賣方能否「開恩」給予買方更長成交期,讓您有時間周轉或採取其他方法力挽狂瀾。
不論一二手買賣,如果買家已經簽署「臨約買賣合約」(通常同時付細訂),但選擇放棄訂金,終止交易,賣家便會沒收訂金,買家這行為就稱之為「撻訂」;相反,如果是賣家取消交易,則需要賠償買家一筆相等於臨時訂金金額的款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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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時候,買家明明做足功能,亦準確評估負擔能力,但仍可能因樓市狀況轉變而撻訂,這對成交期較長,以及採用高成數按揭上會的買家風險更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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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市場偶有起伏,有時也因為外圍因素或個別政策,令到市況突然起變化。有些買家在簽署了臨約後遇到這種事情,睇淡後市或擔憂自身的負擔能力,選擇 「止蝕」撻訂離場。